擔任過真理教教祖麻原彰晃的刑事辯護律師。當時,整個社會的怒氣,全部集中在這位教主身上。他大概是日本所有的刑事被告之中,被視為惡性最重大、也最令人憎恨的一位。輿論都希望裁判能夠儘早結束,盡快判處麻原死刑。而法院也承受了這股壓力,快馬加鞭的進行審判,結果讓整個審判過程粗糙無比。 我們則主張,麻原應該和一般被告一樣,其權利必須受到完整的保護。因此和檢察官與法官激烈對立。當時12名律師也是團結一致的,試圖阻止法院暴走。可是律師的力量很有限,因為我們並沒有任何權限,得以制止檢察官或法官不當地指揮訴訟的進行。我們唯一的武器,就只有積極的不服從,也就是對法庭進行抵制。 而輿論不僅批評被告,連辯護律師也遭到攻擊。甚且,連我們的抵制行動,也飽受責難。其中,對於我這個主任辯護人的攻擊,更是異常激烈。但是這樣的攻擊也並未無限上綱,因為,畢竟大家認為最可惡的,還是麻原彰晃而不是我。話說回來,保護被告權利不受輿論攻擊所影響,本來就是律師的責任。 然而,真理教事件中我所受到的輿論圍剿,和光市事件相較之下,簡直是小巫見大巫。被害人與被害人家屬才是絕對的正義,任何違背他們意思的人,都被徹底批判圍剿。而我在本案又是律師團長,結果如同火上加油──「怎麼又是這個傢伙」! 我認為,光市事件的被害人家屬,是過往的刑事案件中最受到同情的被害人家屬。這樣說並沒有對被害人或家屬有不敬之意。但是律師的任務,本來就是要保護被告的利益。律師必須克盡全力,保護被告維持人性尊嚴不被妖魔化,保護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有充分進行主張與反駁的機會。這些明明都是司法的大原則,但是結果卻被偷天換日,把法庭當成是被害人與加害人/律師衝突對立的場所。 我認為,刑事辯護律師最需要重視事實,緊咬住事實不放。只有辯護律師忠於事實,凡事都講究證據,才能夠得到被告的信任,最終也才能保護被告的權利。這樣的態度,始終是我的專業信念。可是,每當我越是堅持這樣的信念,就越被圍剿攻擊。光市案就是個最佳的例子。 我覺得司法結構上有一個缺陷,一般老百姓可能會習慣,審判的時候不是在追求一個真相,而是我們正在審問犯人,而且這個犯人應該是壞人,要不然他不會在這裡,也就是說我們要懲罰壞人,這是包公式的想法。我被嘲笑是司法基本教義派,理由在哪?因為我現在都還相信司法還是大憲章那個時代的想法:保護人民不受王權的濫用,所以才會有司法,而不是拜託王權幫我們賞善罰惡,去懲罰壞人。這個觀念在現代好像都被顛倒,可是在訴訟的現場講這個沒有用。 在台灣我學到很多,來到台灣我知道偵訊時,檢警做筆錄時都會錄音錄影,但日本現在只有錄音沒有錄影,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。另外一點,在韓國第一次偵訊時律師如果沒有到場,犯人不用說話,這一點日本也沒有做到。所以在這一點我語重心長地跟大家講:千萬不要拿日本作為你們模仿的對象! 光市案引起大家憤怒,整個社會都動員起來,所有壓力集中到法院。其實本案一審是在山口縣的地方法院,山口也才二十多萬人,地方法院的刑事庭法官也才三四個,很小的地方法院,法官根本無法處理這麼驚人的案子。 一審法官判無期徒刑,社會就更生氣,要對法官進行制裁。比如說一些週刊雜誌,或法官從家裡走出來要上班,有人就把他抓過來照相,然後登在雜誌上,説這麼壞的法官怎麼樣怎麼樣!二審高院是在廣島,廣島當然比較大,大概幾十萬人口,法官有沒有比較強悍?沒有,因為一審法官照片被登出來,二審法官腳都軟了。客觀上法官當然應該照一般案子來處理,因為高院可以更仔細審視一審所有的證據跟卷宗,但那時候的氣氛不太可能。二審時,對被告的質問也幾乎沒有進行,連一個證人都沒有傳喚,維持原判無期徒刑,大家對高院當然很不滿。 我很感嘆日本的司法真的很脆弱,很容易被輿論影響。這件案子的初審是十二年前,裁判員制度是2009年五月才開始,所以沒有辦法適用。日本的裁判員制度,説好聽一點:要讓法庭有人民的感覺,不只有法官,要讓社會人民的常識也可以進到法庭。律師公會也完全同意司法改革的一大進步,用公民的感覺進行裁判的話,就不會有冤獄了。律師公會也不是沒有反對聲音,但是我被當作神經病,所以沒有被正視。不知道是不是這制度結構性的缺陷,實際上是裁判員跟法官一起合議,法官是專家,對於法律有專業知識,所以裁判員很容易被法官說服。我們本來很期待參審員進去影響法官,保護無罪推定,可是這個效果卻越來越可疑。 判決死刑以後,被害者家屬因此得到救贖嗎?社會也得到了嗎?被害者家屬一開始是要判死刑,判決下來那一刻,我想被害者家屬有得到滿足。可是我忍不住去思考:這樣問題就解決了嗎? 演講時間:2011年6月14日 演講內容全文:http://www.taedp.org.tw/p/968 演講錄影下載:http://www.taedp.org.tw/p/89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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