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1月24日 星期三

袴田事件

1966年發生的袴田事件,32歲的被告因殺人放火於1968年一審被判死刑,並於1980年定讞。2007年,當年合議庭中唯一主張無罪的法官熊本違例發言,說當年他是審判長,但卻違背自己的心證寫下死刑判決書,而那時他年僅30歲。2018年1月8號,雖然事件還沒結束,但是袴田與熊本還是在熊本的病床前見面了。一審判決下達後,已經過了半世紀。
當年堅持判死刑的另外兩位法官,如今何在?
在我國這類的事件會不會發生?將來的國民法官,是不是會碰到這種的情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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